离婚案件哪些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规定 离婚案件哪些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1.离婚时,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
此举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标中的四项指标案件数,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无法得知原告起诉的事实,因而失去向法院递交答辩状或陈述相关事实的机会,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
2.法院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时 。
3.一方当事人缺位时,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公告送达 。
如何在离婚中正确适用公告送达,小编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已穷尽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在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亦证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 , 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应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 。
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 。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 。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 , 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 。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 。
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 。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 , 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 。另外,也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 。
今天 , 94常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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