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残疾人离婚 残疾人曾某某离婚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残疾人离婚 残疾人曾某某离婚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案情:
曾某某系智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 。在曾某某怀孕后 , 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 , 要求曾某某流产未获曾某某、张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某某、张某某与曾某某的父亲矛盾日益加深 。后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某某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本着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考虑 , 依法驳回了曾某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
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知识拓展:
离婚的法律特征
A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 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 。行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
B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须存在婚姻关系 。
C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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