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起诉离婚诉讼流程
【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起诉离婚诉讼流程】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 那么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会轻易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中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该国公民、该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外国人一方向中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 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 , 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
小编提醒您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 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 ,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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