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离家权利遭遇侵害该怎么样办?
案例一:早在2008年12月25日,秦*燕与封*在一场大吵大闹之后即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不久,由于彼此感到后悔,藕断丝连的他们最终又住在了封*家,但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 。2011年2月 , 封*拿出大部分资金建造了一栋小洋楼,秦*燕也花了一些私房钱 , 还付出了劳动 。2012年9月,封*因另有新欢执意将秦*燕赶走 。秦*燕无奈之下只好同意 , 但要求对小洋楼进行分割,却被封*拒绝 。
法官说法:秦*燕有权分割小洋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所有 。但另一方有过资助或作过辅助性劳动的,则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各自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份额 。本案中,虽然封*支付了大部分资金,但秦*燕也作出过资助并付出过劳动 , 故应根据秦*燕的出资比例和付出的劳动确定秦*燕的份额 。其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在于 , 后者不论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能力大小、收入多寡,一般均按平均分配 。
案例二:2012年5月,杨*与葛*伟离婚时 , 因只有一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的房屋,而彼此均无在外另行居住的条件,双方对该套房互不相让 。最终,只好达成协议:每人一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共用 。可由于双方矛盾较大 , 一个月后 , 葛*伟遂锁住卫生间、厨房不让杨*使用,目的是通过制造麻烦将杨*“撵”走 。
法官说法:杨*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葛*伟排除妨碍 。在杨*与葛*伟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之后,彼此便拥有对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的共有权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即任何一方在对共有财产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时,都不得妨害对方正常权利的行使 。葛*伟不让杨*使用卫生间、厨房,显然是对杨*共有权的侵犯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葛*伟自然难辞其咎 。而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 。
案例三:因常常遭受丈夫杜*航的殴打,肖*于2012年5月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判决离婚 。考虑到8岁的儿子随杜*航生活,而杜*航多次要求肖*帮助照顾孩子并一再保证不再对肖-萍实施暴力,自己一时也确实没有找到合适的居所 , 肖*不久又和杜*航住在了一起 。可杜*航很快便旧病复发,因为对儿子衣服的购买问题与肖*发生争执之后,用拳脚将肖*打伤,花去3000余元医疗费用 。
法官说法:肖*有权要求杜*航赔偿损失 。虽然他们离婚后又住在一起 , 但这并不妨碍肖*具有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不管基于何种理由、出于什么原因,杜*航都无权对肖-萍实施人身伤害,否则便属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即杜*航必须向肖-萍作出赔偿 。当然,肖*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杜*航给予治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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