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 。比如 , 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 。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 , 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 , 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 , 才能取此类证据 。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
【视频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私自拍录收集的离婚证据是否合法】(4)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 , 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 不具备合法性 。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再如,安放 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 , 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 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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