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 , 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 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 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 , 负担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 , 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 , 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 , 即标的×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 , 即标的×0.5% 10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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