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属于不法约定之契约 , 该契约无效 。
基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各自有家庭,但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后双方分别离婚,双方各自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 , 准备重新组成家庭未果后 。为了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
争议要点: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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