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中子女抚养合同是否是债权合同


一、民法典中子女抚养合同是否是债权合同
民法典中子女抚养合同不是债权合同,抚养费是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 。
就算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院也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须的生活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 , 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二、债权转让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 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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