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 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 , 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慰抚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 , 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 , 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抚慰金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功能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探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 。必须特别指出 , 如果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 , 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 。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 。笔者认为,在此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 。他是作为社会基础的夫妻关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点保护的利益,因此 , 由于该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可包括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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