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 , 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 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其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三)从心理学角度看 。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 , 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 。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 。孩子跟随与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 , 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 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里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 , 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岁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四)轮流扶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考虑哪些因素】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子女的抚养权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就优先考虑无子女的情况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94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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