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 , 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3)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 , 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 , 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
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如何取证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 。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 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 , 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 , 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 , 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 , 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 , 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 , 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 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
为人父母,都想给子女更好的,这也往往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一大考量 。但是,孩子的意见也很重要,物质对孩子来说不是全部,爱才是他们成长的泉源 。希望以上资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访问94常识网,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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