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未婚同居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判决是怎样的


【未婚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未婚同居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判决是怎样的】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女)于2001年在双方家长的介绍下相识,后二人同居 , 当时被告刚满16周岁 。在双方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均未能办理户口 。现双方因感情失和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自行抚育三个儿子 。
在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文化水平低,且患有肝炎,不适宜抚育三个子女 。
被告则认为 , 其有能力抚育三个子女 。
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可随父方生活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原告与被告对同居期间所生之子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三个孩子的,法院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 根据孩子以往生活环境、双方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居住环境等因素,酌情判处长子、次子由原告郭某自行抚育 , 三子由被告李某负责抚育,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法院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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