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类型,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 , 夫或妻称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属于姻亲关系 。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 , 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 。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仍属于姻亲关系 。
3、父或母再婚时 , 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 ,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 。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 , 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 ,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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