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笔者认为 , 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彼此身份是否认可
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有些继子女不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母亲”,继父母也不将继子女作子女看待 。这种情况下,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 , 也不能认定为抚养行为 。
二、抚养教育时间长短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短,则继父母的付出与将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付出要小得多,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平 。所以 ,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但不应少于3年 。低于3年的,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双方的身份依然持续,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 。如果双方的身份解除了,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形成 。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在5年以上 。
三、健康成长有无积极作用
有些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抚养,但也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 。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会或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 , 只抚养,不教育,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
四、给财物行为是抚养还是赠与
【抚养教育关系的确定 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 但当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时 , 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 。抚养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 , 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 。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 , 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 。对于赠与行为 , 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 , 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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