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间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吗,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哪些
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
(1)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
(2)除(1)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 , 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吗,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哪些】(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解释,笔者基本赞同第2种观点 。此外,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时期,始能认为形成抚养关系 ,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如果抚养的时间较短、或是仅为临时性的、或时断时续的,是否可以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呢,这些问题不能解决 , 会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实施,容易引起纷争 。近年来有人提出继父(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间始能确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 以弥补这一缺陷 。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
(2)抚养型 ,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抚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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