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我国无明确规定,但按伦理和法理其行为并不可行 。
一、不符我国伦理道德 。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限于从《婚姻法》条文上去判断,还要看到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 , 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婚姻法》具体条文仅是“表” , “家庭伦理”才是《婚姻法》要维护的“里” 。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点:直系血亲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婚龄;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条件 , 不仅有生理上的原因 , 更有伦理上的原因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 主要是基于伦理上的考虑 。尽管公公与前儿媳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禁止之列 , 但他们结婚违反了重大的伦理道德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 。如果法律认同丁全仁与占*东的婚姻关系 , 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 。按占*东的说法:她与丁全仁结婚完全是为了儿子 , 儿子也是愿意与她们一起生活,这样丁全仁与他过去的孙子的爷孙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父子关系 。丁桂宏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 , 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 。《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 , 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 , 公共利益 , 都是《民法》的具体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 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既是《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又是法律原理,在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时,必须把二者一并考虑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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