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夫妻一方擅自在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合不合法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 , 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 。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朱丹丹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 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 , 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也应予以登记 。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 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 。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
综上所述,李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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