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权该归谁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权该归谁】
案情:
王先生与孙女士婚后一直未育,后经医院诊断王先生患有疾?。?不能生育,医生建议二人选择应用人工授精技术 。经王先生和孙女士的一致同意,医院应用了该技术 , 孙女士成功生下一个儿子 。儿子从出生一直到上学,王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他 , 儿子也和父亲很亲,无话不谈,父子关系非常融洽 。多年来,孙女士经常说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家,也没有精力照顾孩子,所以孙女士与儿子关系很冷淡 。在儿子15岁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孙女士多年来并不是因为工作忙很少回家 , 而是孙女士在外还有一个“家” 。王先生伤心欲绝,把这件事情和儿子的身世都告诉了儿子 。王先生与孙女士就离婚的事进行了协商 , 但是双方均争着要抚养儿子,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于是 , 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孙女士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 。孙女士在开庭时表示儿子与王先生无血缘关系,所以王先生没有权利抚养孩子 。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 , 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法官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了解到王先生和孙女士均有稳定的工作 , 两人无论谁抚养孩子都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由于孩子已经15岁了 , 法官就抚养问题征求了他的意见 , 孩子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和父亲生活,即使自己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也愿意继续与父亲生活 。最终,夫妻两人均同意离婚 , 孙女士也同意儿子由王先生抚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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