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协议能否豁免一方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 。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 。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评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在离婚后 , 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 。但是 ,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 , 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
【离婚协议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协议能否豁免一方的抚养费】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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