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xx与夏某亲子关系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亲子关系婚生子女抗辩权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1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夏x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夏某(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规则:
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
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母亲张x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张x居住在被上诉人家中,后张x与被上诉人在怀孕问题发生矛盾,被上诉人及其家人要求张x堕胎,遭张x拒绝,张x在外另租房居住 。张x生育上诉人时 , 张x在上诉人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填写了被上诉人的名字 。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作为其父亲承担自上诉人出生时起至其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 。上诉人为证明张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其系被上诉人女儿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证据 。在法院庭审期间,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 。
争议要点:
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亲子关系,由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的母亲张x与被上诉人曾经谈过恋爱 , 并曾同居 , 双方关系密切 。张x怀孕后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张x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对此 , 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 并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被上诉人对反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现被上诉人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对自己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由于被上诉人不到庭应诉,无法做亲子鉴定 。目前上诉人尚年幼 , 急需抚养,据此应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
适用法律:
【民法典亲子关系的认定 亲子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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