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费的增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抚养费的变更法律规定 抚养费的变更。】(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还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抚养费的减少 。
条件是:第一 , 供养人的供给能力降低和经济收放减少 。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等;第二、被抚养人需求的减少 。如当初因特殊原因抚养费数额订得很高,现特殊情况已消失,或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 。临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继女愿意负担的 。
3、抚养费的免除
第一、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自己的收入可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二、供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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