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怎么办? 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 , 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 , 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 , 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 , 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 ,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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