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原则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
*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 。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中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但要注意 , 只是中止 , 在不利影响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 。
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小孩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原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 , 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 , 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 。因此 , 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 。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应明确点
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 , 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 。比如双方也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 , 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 , 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 , 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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