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 , 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 , 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 , 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 , 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 , 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 ,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不收到侵害,我国对法定监护人制定种种条例,对于违反法律条例的监护人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94常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 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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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的原则 更改监护人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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