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恢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七种情形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 , 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资格恢复的要求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 , 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 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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