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 。2004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 。2004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 。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 。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
本案开庭时 , 被告任某表示 , 诉争款项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 。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 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 。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
【夫妻私房钱离婚如何分割 离婚时私房钱要不要分割】法院经审理后 , 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 ,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 , 开户时间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款项3万元时 , 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 。
据此 。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款项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 。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 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 。上述款项3万元 , 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 , 余款归被告所有 。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 。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 , 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 , 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 。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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