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条只适用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指该方婚前单独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于该方个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 。其他的情形不适用 。
二、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指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或有对贷款房屋的特别约定 , 无论是通过什么支付渠道支出的还贷数额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缔结后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度 , 只要是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财产还贷 , 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
三、因为这种房屋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综合体 , 婚姻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 。
四、司法解释条文的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其言外之意,则法院也可以不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方 。比如婚前购房一方经济条件恶化,无力偿还离婚后需偿还的银行贷款 , 而另一方有能力偿还,为了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导致房屋价值损失 , 另一方要求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应该支持 。
该条规定的情况在适用中,必须考虑到房屋增值或贬值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房屋的现值可以通过协议达成统一则可,如果不能,应当综合考虑计算补偿数额 。查阅相关权威著作,对具体计算方式,作一个介绍:
首先,将贷款买房的各要素作设定:
其中,
房屋需总共支付:A D
【离婚后一方补偿款未给会执行房产吗 离婚时没有取得按揭房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的补偿有哪些】首付款占总房价比:B/(A D)
夫妻共同还贷占总房价比:F/(A D)
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方所有 ,
则对另一方补偿:G*F/(A D)/2
剩余贷款:E-F 。由原购房者继续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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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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