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都不在了,要钱还有什么意义?”一旦面临离婚,许多现代人都会潇洒地发一声感慨 , 收拾几件衣服就冲出家门 。可是,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沉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别一段婚姻的同时,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来面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
近年来,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 , 房产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 , 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采访人员拜访了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并就一些典型案例采访了律师骆*玲 。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 , 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 , 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 , 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 , 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 , 很多财产上的问题 , 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 , 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剪断夫妻情 房产理还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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