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 , 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 。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 ,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说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在一起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股东有可能会滥用公司法人的责任逃避债务,而且这个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94常识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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