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法律规定 婚约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一、婚约赠送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 , 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 。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 。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 , 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也就是你这种情况,项链戒指什么的要返还 。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 。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订婚为名的诈骗、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其责任的 。比如下列情况:
(1)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 , 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 , 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 , 可酌情返还;
(3)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
(4)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
二、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 。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 。随着社会制度更替 , 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
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 , 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 。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 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 。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 , 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 。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 , 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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