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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