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 , 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 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 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 不能由一方决定 。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 , 认为妇女挣的少 , 应少分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 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三、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五、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 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 ,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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