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 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 , 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 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 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 , 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7.夫妻一方死亡 ,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 , 按照继承法处理 。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 。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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