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 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话 , 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 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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