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为此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离婚时争议的这些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其次是夫妻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对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才依法进行判决 。
3、最后也是最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予进行分割处理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 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但是待符合转让条件后 , 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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