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房子归谁 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产权归谁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 , 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 。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 。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 , 房子应当归我 。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 , 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邓X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女儿 , 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 , 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 ,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 , 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 , 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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