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案例】
赵某和张某系夫妻 。2008年9月,赵某以做生意为由,请求妻子张某借给其30万元 。为支持丈夫的事业 , 张某多方筹措了30万元,赵某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1.5%,3个月后归还 。几个月后 , 张某发现丈夫并没有做生意,便向丈夫追要借款 , 赵某不予归还,之后双方因此事大吵 。张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诉讼中,赵某以借条是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那30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 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解析】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 , 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 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给妻子张某出具的借条 , 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夫妻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 , 张某在离婚时提出赵某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
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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