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 这是一种当然代理权,第三人可以将此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双方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 。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 。
但是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与第三人,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与会代表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 房屋虽然只登记于一方名下 , 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不予追认的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理论角度出发,买受人没有义务审查出让人是否结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依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登记人有权处分房屋 , 且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亦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第三人已取得物权,应予保护;如果第三人未取得物权,可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赔偿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仅此一套房屋且用于居?。?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非此种情形,同意第二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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