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婚后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内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被告马*纠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蒋-斌借款120000元 , 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 , 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马*纠未归还借款 。原告向法院起诉 , 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归还 , 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
二被告未予答辩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是合法有效的 。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 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由于该借款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为确保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由被告马*纠、唐*琼给付原告蒋-斌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财产保全费1200元,共计2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 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 , 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因此承担还款不能的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实该款是单方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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