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 , 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 。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 ,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 ,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 。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这样 , 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 ,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 , 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 。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
但对下列情况 , 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 。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 。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 。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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