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恋结婚 , 婚后育一子 。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立即暴露出各自的弱点,并不能相互谅解 , 吵闹离婚 。原告在任职期间,因挪用资金21万元,正被检察机关处理 。但是原告认为此笔钱款基本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共同债务 , 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刘XX律师对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持反对意见 。
律师意见:
1、原告挪用资金按刑法规定应予追缴,现原告为争取主动,要求主动退还 , 并做为共同债务来处理,显然不同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巨额款项是如何用于共同生活的;
2、即使原告能举证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则该财产也应由检察机关收缴 , 这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性质也是截然不同,况且本案中并不存在其用挪用的款项添置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的问题 。
经过反复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刘XX律师的意见,认为此笔债务应属原告林xx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偿还 。进而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退还挪用的资金21万元为原告个人债务,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 ,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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