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民事判赔偿会连累妻子吗 丈夫与人私通 妻子能否获过错损害赔偿

【丈夫民事判赔偿会连累妻子吗 丈夫与人私通 妻子能否获过错损害赔偿】
丈夫与人私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能否获得损害赔偿?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起判例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
登封市某教师张某与女青年王某于198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女现已成年 。
2000年初至2002年4月期间,张某与一史姓女子在某宾馆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有关部门以张某通奸错误,给张某处分后,张、王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 , 进而发展到夫妻分居 。2002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準离婚 。2003年7月 , 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王某认为张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準许离婚;但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
《民法典》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 。本案中,张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 。但是 , “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 。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 。对于长期通奸的 , 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 , 行为人并未共同居?。?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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