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房使用权分割 离婚谁享有公房使用权


离婚谁享有公房使用权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 , 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 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 , 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 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 , 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 俗称企业产 。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 , 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租房的使用权,这个可以双方自己协商处理的 , 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实际的缴纳比例来进行,公租房是属于国家经济性住房,只要自己满足公租房的条件就可以获得使用权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94常识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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