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财产特别保护权 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军人财产特别保护权 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
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03年仅代理二起) , 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 。
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笔者所在的写字楼南侧即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因此 , 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 , 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 。所以,在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 , 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 。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 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 。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 。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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