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割范围
首先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以及方法】(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
同时 , 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 , 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
二、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
(2)照顾无过错方 。2001年修正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 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 , 物尽其用
(4)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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