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杨某和吴某在一家外企上班 , 认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居住 。杨某和吴某商量 , 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8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 。得到吴某的同意后杨某便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 。然而就是杨某和吴某购房后不久,吴某却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 。于是吴某决定和杨某分手,要求将两人合买的房子卖出去把钱要回来 。吴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遭到杨某的拒绝 。无奈之下,吴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院审判
因为购房合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杨某的名字,根本没有吴某的名字,在庭审中吴某拿不出任何证据 , 于是法院判决房产归杨某一人所有 。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
本案中,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杨某一人操办,且吴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杨某所有,吴某无权分割房产 。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 , 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 。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 , 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
温馨提示: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 , 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 , 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 。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 , 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
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 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 , 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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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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