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梅和丈夫陈-俊(均为化名)由于性格不合 , 经常吵架,感情每况愈下 。最终,张-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法院立案审理期间,陈-俊的母亲因病突然离开人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 。她身后遗产现金1万元,存款7万元,还有一套价值12万元的房子 , 自然归陈-俊继承 , 因为他是独子 。此时,张-梅提出,几年前自己为了和陈-俊结婚,不惜违背父母意愿背井离乡来到陈-俊家生活,现在老人去世了,自己应该有一份遗产 。张-梅认为,在婆婆病重的时候,自己鞍前马后地照料,小到端水吃药 , 大到彻夜守候,这充分说明自己在婆婆病重的时候扮演了一个儿女的角色;而陈*恰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好好尽到儿子的义务 。两人为遗产又无休止地争执,争到激动之处,甚至拳脚相向 。张-梅又向法院提出要求 。开庭那天,双方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陈-俊继承母亲那部分财产的分割上 。原告代理人表示,到目前来说,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两人的婚姻关系还存在,所以张-梅有权分享婆婆留下的遗产 。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做出将被告母亲留下的财产一分为二,原告和被告平分财产 。被告辩护人认为作为独子的陈-俊继承母亲遗留下的财产是应该的 , 况且老人去世之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注明财产要留一部分给张-梅 , 所以建议法院不接受张-梅的要求 。
【法院判决】
法庭调查之后,法官对张-梅两桩起诉一并作出判决:解除张-梅和陈-俊婚姻关系,张-梅与陈*平分母亲遗留下来的财产 , 房产也为两人共同所有 。张-梅对此又惊又喜,陈-俊则如同坠入地狱 。
【律师观点】
【离婚时继承的房产怎么判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房产怎么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陈-俊母亲在离开人世时,张-梅和陈-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而且陈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法院做出了此财产应为张-梅和陈-俊共同所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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