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 。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 。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 。这主要体现在: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1.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 。
2.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
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 , 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及12条,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 而出资部分则提出是借款 。对此,我们的观点是 , 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不动产离婚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是怎样的】另一方面,对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是为结婚所购,在分割时不能仅仅考虑首付、登记问题,如果未购房的另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与首付相应的装潢款 , 还有陪嫁,如汽车、现金等 , 在分割按揭房时是应该放在一起全面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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