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不求人之最全分割表


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司法实践处理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房产分割不求人之最全分割表】房款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
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 , 为夫妻共同财产 。
对方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 , 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出资双方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
出资中一方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 , 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双方
按共同财产处理 。
出资一方(另一方隐名还贷)
婚前登记为一方 , 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 , 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
3、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 , 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 , 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 。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 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出资方配偶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
4、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 。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
支付方配偶
共同财产 。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
5、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
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 。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 , 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
6、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个人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
第二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
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出资方子女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2、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个人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
3、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一方子女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 。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4、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个人
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5、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出资方
共同财产 , 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 。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
配偶或双方
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 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
6、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夫妻双方或个人
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
7、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 , 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
8、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未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 。
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
已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属于现登记人 。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
9、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未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
第三类: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
1、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 , 登记在父母名下
父母的房产,夫妻的购房出资按债权处理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对付款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双方或一方主张所有权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在限售期内的分割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政府回购或者原价转让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其不同意回购或者转让
参照商品房分割,价值按商品房扣除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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