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婚前,丈夫拥有一套企业产住房;婚后,丈夫将这套房置换为两套企业产住房,后花费7万元买下房屋的产权 。现如今,这两套房屋市值至少40万元——离婚了 , 房产怎么分?
案情简述
于某辉(化名)和田某宜(化名)1991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两人登记结婚 。于某辉是再婚,当时已过知天命之年,两人相差十来岁 。
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丈夫于某辉提出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准许两人离婚 。但是 , 在分割财产时,两处房产却让两人争执不下 。
婚前,于某辉的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企业产住房 。1996年,于某辉将分配的企业产房交给单位后 , 又分得另外两套企业产房,承租人还是于某辉 。其中一套由于某辉和田某宜共同居?。硪惶子捎谀郴缘亩泳幼?。1999年 , 于某辉花费7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 。
原审法院认为,于某辉名下的私产房是由其承租的公产房屋购买产权而来,购买产权的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于某辉应给付田某宜购房款数额的一半 。故判决两套房子归于某辉所有,于某辉给付田某宜购买产权的房款3.5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田某宜不服提起上诉 。她认为,诉争的两处房产虽在于某辉名下,但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目前至少价值40万元,原先的7万元根本买不下现有的两处房产,所以原审法院仅将那7万元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失公正 , 请求改判其中的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
诉争房屋很是特殊,虽然是他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却含有于某辉婚前财产价值的因素 。法院应该以7万元还是40万元为标准来分割这部分财产呢?
7万和40万,该以哪个为标准?
案件中,丈夫于某辉在婚前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 , 但他只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 对房屋的受益和处分则无权,即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但因为于某辉婚前只是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其时的房屋还是企业的财产 。
1999年 , 于某辉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才是房屋的全部权利,属于合法财产 。此财产虽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当然应当平均分割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我认为,法官不要分割钱款 , 应当让夫妻各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取得价值高的一方,要给付另一方差价补偿 。
应以40万元为基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大全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首先应弄清“所有”和“取得”这两个关键点 。作为能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 必须是夫或妻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以此作为尺度,则不存在于某辉有婚前所有房之说,其仅系承租人而已 , 只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 而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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